重計量階段能否調整不平衡報價的爭議
某體育館及其配套工程,資金來源為企業資金,發包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,確定由某建筑公司負責承建,2023年10月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顯示,工程合同價格形式為單價合同,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。合同履行時發生計價爭議。
一、爭議事項
二、雙方觀點
發包人認為,招標文件已明確約定不平衡報價項目的定義與調整計算方法,承包人響應投標并簽訂合同應視為接受和認可該合同條款,故不平衡報價項目應按合同約定進行調整。承包人認為,招標文件未公布最高投標限價工程量清單明細,無法判定所投單價是否為不平衡報價,且評標過程中也未涉及不平衡報價調整。若調整不平衡報價,則與簽約合同價不一致,屬于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,故不應調整不平衡報價,應按合同中標單價執行。
三、我站觀點
(本案例信息來源于粵標定復函〔2024〕120號文。如有不同觀點,歡迎留言分享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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